商品房也是一種商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作了具體細致的規定。該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自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并規定:民用與公共建筑,一般工業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的保修期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安裝工程保修期為3個月,建筑物的供熱及供冷的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管線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期為1年。施工單位在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必須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共同明確責任方,商議返修內容。《辦法》還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侵害人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害人賠償。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開始計算。
因此,在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時,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既可找房地產公司,也可以找施工單位,如果房地產公司或施工單位都不予理睬或相互推諉,則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如投訴還不能解決問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